丽水学院关于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待录取考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布时间:2024-04-07浏览次数:74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检人员

通过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的拟录取考生。

二、体检要求

1. 体检医院要求:二甲及以上医院。

2. 体检项目一般应包含:

常规检查:身高体重、内科(含心率、血压、听诊触诊等)、外科、眼科(视力、辨色力)、耳鼻喉科、口腔科。

化验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5项(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和间接胆红素)、肾功能(肌酐、尿素氮、尿酸)、血糖。

辅助检查:心电图、胸片、腹部B超。

3. 体检报告单须涵盖上述必检项目的检查结果,且报告单上有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贴上本人照片,同时加盖体检单位的体检专用章。

4. 注意事项

考生被待录取后,自行去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考生须诚信体检,不得造假或请人代检。如发现有体检作假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体检前注意清淡饮食,禁酒,不熬夜,保证良好睡眠,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体检当日早晨禁食。

三、材料提交

待录取考生的体检报告原则上应于2024430日前寄至待录取学院(待录取学院另有规定的按照待录取学院要求执行),电子版体检报告发送至待录取学院邮箱,文件名请以体检报告-专业-准考证号-姓名格式编辑。

  待录取学院将对考生的体检报告进行汇总整理,交由校医务室审核。如考生因特殊原因

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寄送体检报告,请联系待录取学院说明情况